京法網事 微信公眾號責任編輯:王曉蕾
“因原告申請調取涉訴不動產的登記信息,經合議庭評議,查清案件事實需要相關登記信息,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決定調取涉訴不動產的相關登記備案材料;現作出(2020)京03民初493號等《調查令》,并委托方圓公證處的公證員持《調查令》調取涉案不動產相關登記備案材料。”
11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方圓公證處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現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現場簽發了審判階段的“公證調查令”,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名公證人員持令赴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協助法院對涉訴地下室、房屋、車位的相關登記材料進行調查,為查明多項權屬爭議、順利開展后續審理工作提供了堅實基礎。
“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不足、途徑有限,成為現階段制約審判工作高效開展的難點和當事人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掣肘。”據北京三中院副院長薛強介紹,經過調研,北京三中院發現調查取證的障礙主要集中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不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占一定比例,由此導致在案件審理中缺乏適用律師調查令機制的依據,律師調查作用發揮有限。而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能力又極其有限,在審判實踐中,案件審理往往需要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財產狀況、未成年人子女撫養情況、企業登記信息、經營場地等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其中查詢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資產必須提供準確的身份證號、企業名稱、實際經營場地等信息,而當事人常因不知曉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工商稅務等單位和組織的辦事流程,不能提供準確的身份信息等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以佐證自己的訴訟主張。另外,人民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機關,審判人員如介入當事人舉證活動過多,在法院“案多人少”形勢短期內難以緩解的背景下,除影響審判工作效率外,亦容易引發對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中立立場的質疑。
在此背景下,北京三中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中關于公證機構參與人民法院調解、取證、送達、保全、執行等司法輔助事務的規定,首推審判階段以簽發公證調查令的形式委托公證機構調查工作機制。
目前,在審判階段簽發“公證調查令”相關工作主要在北京三中院民商事案件審判階段試點運行。審判階段委托公證機構開展調查工作主要通過授權公證機構委派工作人員,持法院簽發的公證調查令向被調查人依法調取證據的方式開展。公證調查令需依照當事人申請提起,公證調查令的申領人為在審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簽發人為在審民商事案件的承辦法官;持令人為經法院審查批準并經公證機構授權,持調查令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公證機構工作人員;而接受調查人,則是指調查令載明的須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證據或有義務配合調查的單位、組織或個人。公證調查令適用于對在審案件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實際履行能力及其他與案件辦理有關的證據的調查收集,但需調查的證據中涉及國家秘密的,與本案無關的,證據不為接受調查人保管的,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必須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調查的除外。
審判階段合作開展委托公證機構調查工作機制推出后,民事訴訟的事實調查將形成律師調查令調查、公證調查令調查、法院依職權調查三種調查模式并存、相互補充的情形,有效彌補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緩解調查難、取證難、查人找物難,提高審判工作效率,促進兌現生效裁判利益,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降低申請人的維權成本。
據方圓公證處副主任王瑞林介紹,為配合開展好相關工作,方圓公證處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規范運行的工作機制、合法合規的工作標準、保障有力的技術平臺。方圓公證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所確定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服務內容和工作要求,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聯合下發的具體實施意見,經廣泛調研論證、充分協商一致,明確人民法院和公證機構應有的職權職責、必要的操作流程、遵守的行為規范和聯動工作機制,確保公證處依法依規、有序有效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
“公證制度具有服務、溝通、證明、監督等功能,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糾紛多元解決的基礎性司法資源,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司法輔助實務的重要承接力量。”北京市司法局二級巡視員、北京市公證協會黨委副書記高鵬指出,由公證機構協助人民法院開展調查取證,是公證機構立足職能、服務司法的有力探索,有助于發揮公證機構人力資源優勢、專業優勢,促進法院審執工作高效運行,也有助于拓展公證業務領域、提升業務質量。該項制度,必將再度開啟北京公證行業與法院系統深度合作的新篇章。
北京市人大代表高瓊對三中院推出的審判階段公證調查令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她認為,該項制度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切實做到了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應,體現了北京公證行業與法院系統的深度合作。這項工作機制推動了審判制度和公證制度的銜接,也有效降低了未委托代理律師的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是一次非常有意義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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