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法治報責任編輯:馬守玉
2020年12月1日,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于霆(正廳級)受賄案。被告人于霆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吳忠中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于霆在擔任中衛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市委副書記、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兼副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增加出租車指標、刑事案件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48.13萬元。
吳忠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家屬積極主動退繳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根據于霆的犯罪事實、情節等,作出上述判決。(首席記者張懷民通訊員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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