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9日電(記者賈立君)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依法對赤峰市巴林右旗原旗委常委、常務副旗長金山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單位行賄罪一案進行宣判,一審判處金山有期徒刑13年。
法院查明,金山在先后擔任巴林右旗財政局局長、巴林右旗旗委常委、常務副旗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國有資產1043.265054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2091.66萬元重大損失;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向某市財政局局長行賄16萬元人民幣和2萬美元。
日前,法院以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單位行賄罪,一審對金山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其退繳的100萬元贓款和剩余違法所得943.265054萬元繼續追繳后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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