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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冠縣某法官改“庭審筆錄”過程中的所經、所見、所聞、所感、所悟……

發布時間:2023-03-22 19:59:02 來源:廉綜治制網

 

 
 
  預計將上傳十份材料★可能有少量錯別字,應該不影響內容的理解,由于“時間等”關系沒再一一校對,敬請諒解?。?!★

 ?。ú牧习耍筒樯暾垥?br />   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控申部門工作人員、各位領導,你們好:
  今控告人曹明云對冠縣人民檢察院由冠檢控民受(2015)2號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受理的(2015年3月19日制作),冠縣人民法院審理(2013)冠民初字第277號案件改庭審筆錄的監督事項,由冠縣檢察院民行科劉科長送達給我的<我自己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去縣檢察院領的>冠檢民(行)違監(2015)37152500007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2016年1月22日制作)的結果不服,特直接向貴檢察院依法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根據2014年9月30日最高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一章總則第八條(三)之規定,因我姐曹常(昌)玉婚后患精神病,已在(2013)冠民初字第277號生效判決書上審理查明,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不得刺激,不易參加民事審理等活動,年邁父親(法定代理人)委托我(委托代理人)代為離婚訴訟,改筆錄案件都是我親身經歷發現,控告也是我向冠縣檢察院獨自提出,受理后才只有我父親曾同我去過幾趟縣檢察院,我姐曹常(昌)玉從未到過冠縣檢察院,我交給冠縣檢察院所有材料及申請書等無一個我姐曹常(昌)玉的簽名(剛發現筆錄被改時曾趁她好狀態時給她說了一回改的內容,當天就氣的她犯了精神病,所以從那以后從未再跟她提及此事),在家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我父親最后全權決定事情,所以控告舉報人是我曹明云,并我父親所有筆錄被改方面的事情也只是聽我所說,只有我親身經歷更有話語權,而冠檢控民受(2015)2號受理通知書也是以我曹明云的名字下發,所以我是舉報人,但我不是受害人,所以我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聊城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不用向不立案的冠縣檢察院申請復議,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權之規定,上級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并親自辦理或交辦下級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且本案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惡劣,應有省高檢直接辦理的條件,所以我認為我也可就此事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直接提出申訴。我在冠縣檢察院接待室領民行科劉科長送達的該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時,就和劉科長爭論多時,我說我也別管在277號離婚案中,還是在檢察院告改筆錄案中,我這個委托代理人是我父親法定代理人曹汝學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我姐曹常(昌)玉的委托代理人(卷中有我從我村吳村大隊開的證明為證),由于我姐自身情況,她的法定代理人做出的決定不一定非經她同意,自己就可全權做出決定,并曹常(昌)玉從未到過冠縣檢察院,給你們檢察院所有材料申請書等從未有我姐一個簽名,且冠縣檢察院受理監督申請書也是以我曹明云名字下發,也是我獨自去冠縣檢察院舉報,且主要原因是我覺光看此答復中的受答復人成了曹常(昌)玉,我也成了她的委托代理人,與《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的條款我直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不在冠縣檢察院復議有點不接之處,才覺不應如此答復,否則我不會爭論此事。劉科長和我辯論多時(有控申部門兩工作人員在場),并說不能說你說改我們就得改,你有意見可以向上級反應,且最后才對我說該內容已錄入電腦,省里市里都能察到,已無法再改。由是對此事我只能持保留意見。
  (二)假筆錄我是在冠縣法院檔案室發現的,從城關法庭到審判監督廳到檔案室,期間到底多少人能接觸這個筆錄有機會改,我也不知。冠縣檢察院和冠縣法院同在一個縣城,人際關系往往不知誰與誰之間就是親戚、朋友關系,而改筆錄之人到底是誰我都不知,國家雖有親屬回避之規定,我又如何行使親屬回避權。上次冠縣檢察院行使初查權我不反對,但再讓冠縣檢察院復議,由上述原因我覺不可。而遠在省城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如能直接受理我的申訴請求,我覺得對我和冠縣檢察院及法院更公平。
  (三)我曾是冠縣第一中學(一九九二年九月至一九九五年六月在校)的高中畢業生(當時冠縣縣城只有這一所高中,二中等都在下邊鄉鎮),我雖連聊城師范都沒考上(想當一名人民教師的愿望都沒能實現),但那時(二十年前)能考上冠縣一中的冠縣學子只有三四百人,且我在升入冠縣一中前在原孫町鄉初中上學時一直是全班第一,全校前五,也是當時我班靠成績考上縣一中的唯一應屆初中畢業生,可見我的記性不會太差,開庭過程中看,領判決書時又看,看了好幾遍的短短兩頁筆錄,改的那么很,退一萬步講我就是記不住也不可能一點也記不住,查不出被改,我怎會息訴。雖從2014年4月9日去冠縣法院初訪到現在已兩年有余,但就是再過兩年、五年……只要控告能向前進行,我會控告不修,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我就不信沒有說理的地方。我更信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相關干警工作能力等綜合素質特強,必能查出真相 。
  (四)都知法律是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而連法官做出公平公正判決的基石庭審筆錄都敢改,還有沒有一點司法公正可言。此事已在冠縣傳開,以后通過許多途境會傳的更廣,我想如不查處會造成兩個極端:其一會讓所有知道聽說的那些道德差的法官認為筆錄改后沒大事,也讓他們知道改后控告人想維權是多么困難,他們又能通過何途境阻擋查處,助長這種不良氣焰,讓他們更加猖狂,肆無忌憚;其二會讓那些以后再被改庭審筆錄的受害者不再去告,認為我告好幾年都如螞蟻爬般前行,最后還沒勝利,又丟人還費時間還費錢,由是所有沒權沒勢沒錢的受害者更只有從忍受中恨法律不公,職務犯罪難懲,怨聲遍地。
  (五)俗話我們農民自己說自己就是“莊稼孫”,意思為在社會中自己是“受氣包”。 可我拉家帶口的還是為了一個出了門的姐姐為什么非要豁出命來和官叫勁,實在因欺人太甚。我姐一個可治愈精神病患者,由于丈夫趙培廣的遺棄行為讓我姐迷迷糊糊、受盡折磨、老無所依,而趙不念一點情意,不思一點責任,不但開庭時沒讓二子女任何一人到場,而還在他的起訴離婚訴狀上,要求由于他的遺棄刺激連自己都顧不住自己的我患病姐姐,給他孩子的撫養費,訴訟費300元也讓我姐拿,在這種情況下當庭我方只要求讓趙給我姐些補償,有點說法就和他了事,而這點補償以后還是擋他兒女的事,最終也沒出他們家,讓他負點責任就行,他反而一分錢不說給,當庭還不同意讓法官做任何調解,又都記入筆錄中,你還幫他改。在法院檔案室發現庭審筆錄被改后,我曾去城關法庭找到主審法官黃庭長,對他說我也不知改筆錄到底與你有無關系,你是主審法官,有事我只能先找你,其一把我姐真筆錄放到冠縣法院檔案室,我復印一下,我不會簡直追究改筆錄的責任,我告的是趙培廣,我跟官治不起;其二趙培廣能給我姐十來萬元做補嘗也可了事。如兩條路都不可行,等兩星期我就開始告,一直告到北京??牲S庭長說你給我說這沒用,我反正光明磊落,我反正沒改,你愿意怎么告怎么告。我這種做法也許不很對,但我覺如改之人放回法院,他一定會受到法院一定懲罰,不會再犯;如趙能給我姐些補償,說明改了還得解決事,又費勁費錢還不管用,法官也得明白其理,應該不會有人再改。當時不這樣做我一個平常農民又能怎樣,還不是不出我意料的走到現在。而當時這些做法能否傳到改筆錄人之耳,我也不知,可該做的能做的我也只有這些,到如今反而一個回頭的都沒有,雖然所有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可我覺得人為情義等更應該有一定的承擔痛苦困難的責任,而這些如此頑固沒有一點人性人味的人不應該有所懲罰嗎?如果有別的路,我也不會非告改筆錄(誰要說我這是不和壞人壞事斗爭到底,我沒工傷、沒工資……改筆錄之人干的這是“丟飯碗”之事,極可能被開除乃至判刑,對他<他們>這一生是何等重要,不用我多言,而我在明人在暗,我也不知到底幾雙眼睛在背后盯著我,也不知到底會發生什么事,也許在控告申訴的路上或別的地方,也許在水落石出后的將來某時,君子說“君子報仇十年不晚”,小人也可認“小人尋仇十年不遲”。究起來說他先坑害的我姐,大多可能他應認罪悔改,但壞的可能也不能說一絲沒有,因能干出此等改這么可憐人的筆錄之事,此類人已不能按正常人思想去判斷……我若真有事愛妻嬌兒怎么辦,父母孝如何盡……到現在還不是讓我一人去面對,可人都是被逼出來的,直至氣得我挺而走險,奮起和壞人斗到底,也管不了若干年后是否受此事所累。再說,剛發現筆錄被改時在冠縣法院檔案室內和主審法官黃庭長之爭,連同那天在辦公室和白主任之說,知道此情者法院比比皆是,難道就還沒有疑點,還不能啟動法院相關部門于以徹查,難道還只能靠我一介平民死告不放?難道我不告就石沉大海?去城關法庭找黃庭長說那兩條路,是從在冠縣法院檔案室發現庭審筆錄被改后直接在縣法院見了白主任、黃庭長,然后從縣法院回到我家中好幾天以后的事……):有人說告孩子,孩子永遠跑不了他們,我們想何時告何時告,再說告孩子我姐是否同意,告孩子法律如只判拿贍養費,我父母已是七十多歲老人這個錢給誰拿著去管我姐,孩子能不能及時出錢……那些困難太多,是以后的事;有人說再嫁一家,有剩男無剩女,和趙有兩個共同的孩子并一起生活十余年(外出打工跑走前)他都一點不念舊情,遺棄造成如此傷害,不追究他的責任,再嫁一家以后一旦老了或身體出現別的病了需要只有通過照顧才能生活時再不管了如何處理,前面不追究趙的責任,以后怎么好意思再追究別人遺棄責任。所以現在我認為只能先找真筆錄做證據追究趙的法律責任,至于我姐的未來我到底能管到何程度,別說我姐她自身這種情況,就是我自己我也不能保證自己這一生到底過到何種境界,我能做的只能說我在我姐這個事上,我已盡了我的一點力了,我只是想通過自己的一點努力,讓我這個犯病后的行為給我帶來恥辱、托累我的苦命的姐姐是否能過的好一點,少受點罪。至于能到底走到何地步,我又奈何?盡吾志吾力而無悔,是非成敗亦或是嘲笑任人去說吧!要是自己的親朋好友正在遭受苦難或不公,我們若沒有一人能站出來哪怕做一點幫助的事或說一點公道的話,這世界不是太冷莫了嗎?要有人說我姐婚后精神病最初何誘因發病,那都不是重要話題。我們都知道精神病是易感人群,精神承受力差,同樣的事件別人沒事,她(他)們得?。河械挠捎谕煞颍ㄆ拮樱┗騽e人生氣而得,有的因愛情不如意而得,有的因意外打擊而得……但同樣的遇到更重沖擊事件正常人不發病,別的人生氣再大也可忍受過去從逆境中走出,別的人極想和人成為夫妻不能實現或被拋棄(婚后一方和第三者跑了等)痛苦過后還能另做打算,別的人受再大打擊還是能讓時間沖淡一切回歸生活……正常人都可以從困境中走出,而發病的人今天不得也許明天得,人誰也不一定一生一帆風順,不遇任何挫折矛盾,誰撞上把她的精神病最初誘發出來,那人應該不可能出于故意,而把主要責任歸于撞上誘發事件的人,我覺別管對誰都有失公平,最根本原因還是她自身精神承受力差,那跟本也沒考慮的必要,我們正常人考慮的只能是讓她們這類人以后的生活中如何少受點罪。
  (六)從最初2014年4月9日去冠縣法院信訪科一直到現在寫這份申請書這段時間內,所寫一切信訪舉報材料和申請書及給媒體的材料都是我一人寫成,俗話說久病成醫,在我姐這個事上,我對法律的研究雖遠不如專業律師及法律工作者,但我覺得比一般人在我姐這個事上,我懂的要多老些,都是我通過自己掌握研究的法院、檢察院等法律法規勉強沖到現在,而如若自己不懂,光靠花錢請律師等能走多遠,我們可想而知。有人說我這是個案,沒有普遍性,我不多認同,天下之人總體看來人性大同小異,以冠縣為點,以全國為面,以我的感受冠縣改筆錄之法官膽大妄為之程度,查處之困難,全國別處未必沒有隱藏在黑暗角落或被把控告厄殺于搖籃之此類案件,事實證明全國各地改庭審筆錄案件也屢見不鮮,我以為他們應是趕機會挑著人改,改那些從表面上看無權無勢無錢亦無能的最弱勢之人,不發覺便罷,發覺了也治不了他,如果告改筆錄都這么難,那么若受到些不公正審判申訴起來恐怕更難,我覺已該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說的好“要讓每個公民在每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而我想說出我們平民百姓的呼聲“只要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比較公平,再退一步說,別太不公平了,我們這些平民百姓就挺滿意了”。因訴累之苦我們都知道,對于我們平常百姓而言,一般就是法官判案時該給十給七,就算該給十給五(當然絕大多數的判決都是公平的),若覺著對方有人等往往就不告忍受了,平常百姓忙死忙活才顧住個吃喝,沒大些剩余,本來攤上官司就夠苦的了,若再遭遇不公正的審判,申訴又花錢花時間還不知道結果如何,老百姓堅持的起嗎?鬧不好落個胳膊斷腿折一命歸西,愛妻嬌兒如何過,父母孝如何盡,我姐這個事如此情形到現在還不是讓我這一介平民獨自面對相對我來說如此強的勢力……可現在他們一點事不說,半點理不講,你退一尺,他進一丈,你退一丈,他進一里,你退一里,他把你踹到溝里踹扁你,我不想往前訴訟的想法一次又一次被氣忿壓下去,不堅持到最后我能罷休嗎?生死禍福由命吧!這種情況走到現在真要非等我堅持到最后國家才能還我姐公道嗎?還有一開始時我覺得有些官很怕上級、很怕媒體、很怕司法責任制;而如今我又覺得好像有些官不怎么怕上級、不怎么怕媒體、不怎么怕司法責任制。我生平也是我唯一一次親眼見到媒體人的風采,是在陪我岳母看病期間,我岳母曾患間質型肺炎,冠縣到那時只曾有兩三粒此病患者,冠縣醫院懷疑是該病但不能確診,建議轉院,在醫療條件好的大醫院住院診治后,去該院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時是我去的,快走到醫院報銷處時抬眼一看,一條長長的隊伍從報銷處門里一直排到門外老遠,我進去一看,報銷處內農合有三個窗口報銷但只有一窗口工作,另兩個掛暫停業務標志,而工人報銷處也是三窗口但全部在崗,每窗口只有三三兩兩人在等候,而排隊到門外的正是那農合唯一窗口,我只好回到門外排隊,一直排了老長時間,當我到只隔兩三人就到窗口時,突然站出一人問里面站著的一名穿白工作服的女醫院工作人員說“你們醫院工人報銷處三窗口全崗,農合報銷處三窗口一崗,這是怎么回事?"工作人員說“那兩工人今天有事。"那人說道“醫院是人民的醫院,不是光你們醫院的醫院,數農民難過,不得大病誰往這大醫院來啊,本來就夠可憐的啦,精神上本該給他們些撫慰,你們這算怎么回事?"工作人員忙說“兩工人真趕巧了真都有事。”“真有事你們不會找人替??!我是新聞工作者,明天就可以叫此事見報紙。”那人說。工作人員忙說“可別上報紙,您說的對,我們趕快想辦法。"又等了前面兩三人報銷后我也報銷完了,剛一出報銷處門,只見一人一邊跑一邊系著白大衣的扣子,進了報銷處,我由于好奇又拐回門口一看,那人果真是去了農合報銷窗口工作,那天我真正親眼看到了媒體的力量。今天我遇到的事也想有媒體觀注一下,但可能由于此事特殊性還沒等到。還有最高法有只要偷換 、偽造、隱匿證據的“必須”追究責任的規定,而我有點覺的最高檢是否對應出臺只要有舉報改庭審筆錄等類似法院工作人員犯罪的,有管轄權的檢察院“必須及時”受理,并檢察院受案后,只要控告人不息訴,最后在最高檢復查前,省級以下檢察院無權終結審查,有這一條,我覺得就足以讓那些想再辦此類違法事件的法官聞風喪膽,讓他們知道我們國家懲治改筆錄等類似違法行為之決心。更我認為我控告之案件筆錄內容被改之很,控告過程之典型,以及查出真相后所有相關責任人之追究,還有有關我姐的權益等事的善后工作之處理等真相大白后如能告之天下,讓那些想犯此類法之人引以為鑒,必將有力震懾此類犯罪,也不失為彰顯我堂堂中華依法治國、保護弱勢群體、支持鼓勵重善重情重義、嚴懲官員腐敗、促進社會和諧公平之決心的一條途境 。
 ?。ㄆ撸┪矣?016年7月14日下午去聊城市中級人民檢察院遞交申訴書(復查申請書),因那天是周二下午不接訪,于是我于7月18日又去聊城市中級人民檢察院遞交申訴書,接待大廳有三位接訪工作人員在,他們有人看了申訴書后,說有事需要請示劉主任,回來后對我說劉主任可能去向院里上級領導去請示某些事了,讓我在接待大廳等一會,一會后劉主任把電話打給大廳中的接訪員,然后接訪員給我轉達了劉主任的意思,我聽后要求見劉主任,接訪員告訴我劉主任可能在“白云熱線”電話接聽室,我便去了接聽室,到那劉主任不在,有一個老年工作人員和一個平民模樣老人正在談話,老年工作人員對我說你找劉主任就在這等一會吧!坐在旁邊等候時,突然聽平民老人稱老年工作人員“白檢察長”,我趕緊站起問“您是中國十大檢察官”白云檢察長嗎?那老年工作人員說“我是白云,但已是一個退休的老頭了,今天在這待一會。”那個和白云正談話的平民老人對我說你有事可以跟白云檢察長說說,白檢察長好著呢!我說您不是正和他談嗎?他說我正事已談完了,你談吧!于是我走到白云面前,白云說“不管你什么事我也只能幫你出出主意看怎么辦,我也幫不了別的什么忙。”我說“我知道。”于是我把給聊城檢察院的申訴書和庭審筆錄到底怎么改的材料一同交給了白檢察長,白檢察長耐心的看完了那些材料,看筆錄到底如何改的時候還“呵”了一聲。等看完兩份材料后白云對我說,你得看這里聊城檢察院是否受理,除了這條路我也沒有別的辦法。這時劉主任進了房間,于是我對劉主任說,也別管您聊城檢察院受理不受理,請把我的申訴書看完好嗎?于是劉主任把申請書看完后對我說“你現在有的書面答復是冠縣民行科給你出的,最初受理的控申部門也應給你答復,冠縣控申部門給你答復書后才合法律程序,然后你再來我處,我們再研究是否受理你的申請。”我說“按最高檢察院有關規定,有的說檢察院受理后轉入初查部門的案件,初查部門應給答復,有的說控申部門應給答復,有的說控申部門和初查部門應聯合答復,現在初查部門民行科已給出了書面答復,上面還打著冠縣檢察院的字樣,難道還不能算,還非要控申部門書面答復嗎?”劉主任說“你不用再和我辯論,你這是舉報的職務犯罪,民行出的只能用于抗訴,必須控申出了書面答復才合程序,我們中院才能研究是否受理你的申訴。”我聽后心中雖有民行科劉科長給我書面答復時控申部門也有工作人員在場,這算不算控申民行聯合答復的疑問,但也覺著劉主任說的有一定道理,便心中打算回去先跟冠縣控申部門要書面答復,看什么情況,先不和領導在此爭論。于是我回了冠縣,于次日7月19日到冠縣檢察院找控申高局長要書面答復,冠縣檢察院西邊門崗(安檢室)民警讓我登記我的姓名、來訪日期、找的部門及人員、我的聯系電話后用安檢室的座機給高局長打電話,有人回電話說高局長正在開會,于是我說控申部門任何人員都行,我可給他們說明來意讓他們轉達給高局長,可又打電話后民警對我說控申部門全體人員現在正在接受檢察,你下午或者明天再來吧!于是我于第二天(7月20日)到冠縣檢察院西門崗(安檢室)登記后,民警用安檢室的座機給高局長打電話,高局長讓我接電話,我和高局長在電話中說明來意后,高局長說你在那等一會,讓我看一下如何處理。等了一會高局長把電話打到安檢室,在安檢室的電話中她對我說民行科劉科長給我的答復書就什么也代表了。我說聊城檢察院控申部門劉主任說光有民行書面答復不合法律程序,必須要你們控申部門的書面答復。高局長說我們控申部門給你的答復只能是口頭答復“你舉報的事情經查不是事實。”我趕忙說能給書面答復嗎?高局長說我已給了你口頭答復,民行也給了你書面答復,我們控申部門不再給你書面答復,說完就掛了我的電話。于是回到家中,想現在沒有控申部門書面答復,只有口頭答復,不知到聊城中級檢察院又會遇到何情況,還不如直接去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高檢院更有權利,并按最高檢察院管轄權之規定,上級檢察院可以直接代替下級檢察院受理下級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然后向下級檢察院交辦,也可直接受理并辦理下級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我這次去山東省高檢院應不像以前再算越級上訪,并山東省高檢院直接審查該案更是我特別想要的。
 ?。ò耍┪蚁胝f下我舉報過程中在法院部門遇到的事:<1>在冠縣人民法院有一次見紀檢胡副院長時,我曾說我覺著一個法官因改個筆錄被開除了也確實挺可惜的。胡副院長說的話讓我很佩服,他說“你也別說可惜,人犯了錯就該承擔責任,改筆錄這事別說你不愿意,如果讓我知道了就是你不告他我也不會和他罷休,要像你說的那樣,把一個筆錄改到那種地步,我開除他他一點也不冤,判他的刑不是說沒有可能,所有的法院里受處分員工大多都有我的處理意見,我還是和雷庭長一起初次接你訪時給你的建議,建議你向法院寫申請鑒定筆錄真假,不能說你說是改了就是改了,如果真查處筆錄被改,法院會給你處理人,會給你姐道歉,還會給你姐合理國家賠償。”見信訪邴科長和李副院長時他(她)們的意見和胡副院長的意見大體差不多。<2>有一次我去信訪科見邴科長給他打電話時,邴科長說我現在馬上要開庭審案,你去信訪科見法院的張副院長,他今天接訪,我給他打電話,你把你的事再給他學學。于是我進了法院信訪科,里面坐著三個人,通過他們談話我聽說其中一人是上訪的。我進去后過了一會兒,坐在西面的一個人接了一個電話,接電話過程中問我你是那個告改筆錄的上訪人曹明云嗎,我說是,然后他又在電話中和打來電話的人說“你馬上開庭審案沒空,可已有人接過人家的訪啦,再叫人家見一個我們法院的人敘述一遍,見一個我們法院的人敘述一遍,光讓人家敘述這干啥?人家這事怎么也不能說法院沒人管唉,誰先接觸的誰管去唄!”然后又過了一會后他結束了通話,并告訴我讓我等一會,說打來電話的那人給我聯系人去了。一會后信訪科那位工作人員又接電話后轉告我法院信訪李副院長在她的辦公室等著我,我便去了法院大樓第一次見了信訪李副院長李昆侖。<3>去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只去了一趟,去的原因是不知為什么,冠縣檢察院控申部門我請求他(她)們正式受理我的舉報,并向他(她)們說了冠縣法院的意見,該部門還是老長時間不正式受理我的舉報,我想看一看聊城中級人民法院是否能促成受理。到那后信訪接待處的一名女工作人員聽明我的來意后打電話向院里做了匯報,不多時來了兩個接訪人員(通過女工作人員的告訴可能是中院的一個信訪科長和一個紀檢主任),我說明來意后并說如果這次回去后冠縣檢察院再長時間不正式受理我的舉報,我就去找記者關注此事,我也不知道這樣做到底對冠縣法院張院長等領導及工作人員還有你們聊城中級法院和冠縣檢察院有沒有不良影響,要說冠縣法院有一個或幾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了,我就讓記者報道讓全國都知道,不是我想看到的,可冠縣法院我見到的領導都同意配合檢察院調查此事,查明事實,可這情況我已和他們冠縣檢察院說了,如這次回去再不正式受理,我就去找記者了,我也沒有辦法。聊城中院兩接訪領導說“不要緊,借著這個機會抓出來個腐敗分子,該判他的刑判他就行……”從那回來后最初去外地找記者前,是我先通知冠縣法院,再通知冠縣檢察院后,明著坐車出去找的記者。<4>有一次我去冠縣法院信訪科時,安檢員要我把手機留下,這時一個坐著的女工作人員說他是上訪的叫他帶過去吧!可見冠縣法院信訪工作的透明度。<5>我要求鑒定筆錄真假的請求邴科長最后一次匯報給法院一把張院長以后,法院通過信訪李昆侖副院長告訴我“鑒定庭審筆錄真假是一個嚴肅的事,不像兩普通人打官司想鑒定法院就可主持,我們也查詢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了,你的請求需檢察院的介入,檢察院監督法院的審判工作,法院會全力配合檢察院的調查,你可去冠縣檢察院舉報,并且檢察院民行科是監督你這個事的具體科室,如果真改了,也別管對你姐訴訟等利益有無影響,改都不該改,改筆錄之人該負多大責任負多大責任,縣法院絕不護短。”我說上面這些事就是為了說明冠縣法院和聊城市中級法院的絕大多數領導和員工都是很好的,都能正視此事,都想促成此事,都想去懲罰改筆錄之人,要說全國中央、省級等處都抓出老些腐敗分子,由是看冠縣法院若抓出些腐敗分子對冠縣法院也沒有多大不良影響,再好的領導也不能時刻都看著每個員工工作,但只要他們敢辦違法違紀的事,該部門正義領導和員工就能正視此事,做好自己分內的事,而不是說為了保持建院幾十年來從沒出現過工作人員重大違紀違法事件的全省全國記錄等拒不查處,我已很贊成感謝冠縣法院的正義領導和員工了。通過上述法院事實,所有我以外的人難道不能看出我舉報的事實真實性極大嗎?也別管結果如何,舉報方面的法律程序應支持我按最高檢規定的時間要求讓我走完吧?。?!
 ?。ň牛┪以僬f些冠縣檢察院的事:<1>在最初我把去外面找記者的事通知冠縣檢察院時,我在檢察院房內等他們的領導去,有兩民警在,他們知道我的來意后,其中一個對另一個說“他這找記者是想給縣法院抓丟人??!”而另一個民警反駁說“為這事找記者能算給他法院抓丟人???”可見不同的人看問題的出發點是不同的。<2>有一次在冠縣檢察院時一民警問我“按你說的一三年開庭時兩小孩都未到場,可現在一五年了,這兩年間兩孩子到過你父親那看過你姐嗎?”我說“沒有,也不知是因為我們在告他爹他(她)們不去,或是他爹不讓去,或是他爹蠱惑的他(她)們不去,還是由于他(她)們自身主觀思想上原因而不愿去,究起來說十來歲后都是他(她)父親在獨自供他們花費,心中應跟他(她)父親近,他(她)娘可能已成了他(她)們的累贅了。”那位民警說“大學畢業的大學畢業,打工的打工,這么大了該有自己的主見了,究起來說她無論何模樣都是你們的娘,無論由于何原因兩孩子這么做都太不懂事了!”<3>從外面找記者回來控申部門正式受案后,轉入民行后民行科詢問我時,我見到民行科里又增加了一個徐檢察官(正式受案前幾個月民行科里我一直只見過三個工作人員),徐檢察官可能是才接觸這個案子,他問劉科長“他告的這個案子的法院卷宗在這嗎?”劉科長說在,并拿著卷宗送了過去,并說“你看,就這情況趙培廣在離婚訴狀上竟然他還想要錢呢!”不說別的,就從劉科長這句話的語氣等也可聽出她對趙培廣的做法不認可,對我姐有所同情。冠縣檢察院還有一些值得稱道的事,在此不再說了。雖然冠縣檢察院有上面這些事,但最終民行的結論是不支持我的監督申請,(由于某些原因少上傳約三千字)
 ?。ㄊ┊斚朐V趙培廣遺棄罪時,我們找了冠縣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孫治軍律師幫助我姐代理案件。記得有一次和孫治軍律師談事談案情由于時間長,到了他下班的時候了,我對孫主任說“正好碰上飯點了,我們一起簡單吃頓飯吧!也不少麻煩您!這回我請客。”孫主任說“我自己回去吃就行了,你省那幾十元錢多管你姐姐點就行了。”實話實說,從我2014年4月9日開始去冠縣法院信訪科告改筆錄以后,一切都是我自己進一步研究法院檢察院法律法規,自己獨自向前走的,沒再讓孫治軍等人向我提供幫助,從我同法院檢察院等的實地談話辯論等不難看出,那是理解于記憶的臨場發揮,這些事是別人教不成的。設想如沒有孫治軍等這些正義之人的幫助,沒有法院、檢察院絕大多數的正義領導、干警的促成,沒有我們村、附近十里八村以及趙培廣的(新)郭莊村的知道此事來龍去脈的人的“壞良心了,不該蠱惑的孩子不湊,告他,不能讓趙培廣一點責任不負”的激憤與鼓勵,我能堅持到現在嗎?
 ?。ㄊ唬┪矣X我今天所遇之事對查明案情有六大優勢:<1>有冠縣法院信訪李副院長李昆侖這名“中國法官十杰”的工作介入,和前不久在聊城中級人民檢察院控申接訪大廳遇到的白云這名“中國十大杰出檢察官”的巧合介入。<2>有冠縣法院邴科長、雷庭長、胡副院長、李副院長、張院長等領導的同意配合冠縣檢察院調查的行動。<3>有我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婦聯、山東省委信訪局、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中華婦聯總部信訪接待處柏樹胡同、聊城婦聯、冠縣婦聯(冠縣縣委院內)、聊城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上訪。<4>有我向山東衛視、法制日報社等媒體的求助。<5>有孫治軍律師以及我們附近十里八村知道此事來龍去脈的好人的幫助支持。<6>有我自己對研究掌握的法律知識的合理運用。如果這種情況下都查不明案情,怎么可能……
 ?。ㄊ┐税溉绱饲樾维F在竟仍查不出筆錄被改,我不知道是因為牽扯的人多而阻力大;還是由于犯案之人的靠山硬官大,有職位高的領導干部干預了這個案子;還是由于別的客觀原因而至。我一開始告時覺著在我國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我告的這個案子的犯案人只不過是“一只蒼蠅”,而事情發展到現在,我有點認為該勢力就算遠不如“老虎”,怕也快夠“惡狗”,甚至“野狼”了……俗話說“為官一任,造福一方”,就算做不到這點,謀點私利,也應該不偏離國家基本法律法規,適可而止,而不應做出如此打擊人民對法律公平信任之事,禍害一方,并我與眾人應算已給其足夠悔過補救之機會,仍死不回頭,現在無論從何角度,都已應予以嚴懲。
 ?。ㄊ┪遗c今年(2016年)7月去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來訪接待處上訪,進入頭道門后,警衛讓所有上訪人把自己的法律文書放在所有信訪材料的最上面,并說過一會有領導過來篩選哪些上訪事件歸最高檢管,當該到我時,領導看了上面的法律文書,說你這是縣級法院判的案子,縣級檢察院初查的結果,回去找你們省里解決,你這越的級太多,現在這里不直接受理。我說我以前去過我們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了,那領導說那你再回去找你們山東省高檢院讓他們給你處理。以上我所說及所告之事如有不實,愿負一切責任。
  綜上十三點,我之申請應符合有錯誤可能受理申訴之法律精神,而打官司一般都是靠律師,而開庭時法官問控辯雙方某些問題時,由于他們不很懂法律,而把是事實而對自己不利的事情當庭親自承認,還記入筆錄中并自己簽名認可,成為法官判案的有力依據,但同時當事人出庭若明白其理后,若經比較認為找人改筆錄的代價比自己筆錄上承認事實證明力使自己失去的利益少,便為找人改筆錄提供了可能,所以我認為我這不一定是個案,山東省高檢院如能直接受理并親自查處,必將有力震懾省內再想犯此類法者,也許將成為全國省級檢察院直接親自辦理此類案件的楷模,或是能代替聊城市中級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交辦,查明事實,撤銷冠縣民行科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并在冠縣檢察院我不易行使回避權,所以懇請能進一步查明改筆錄之所有事實,還我冠縣一個法制世界,清平樂土,都不勝感激?。?!

  控告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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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姓名曹明云Lv 10 時間:2018-10-27 00:24:44 山東
 
 


 ?。ú牧弦唬┶w培廣當時遞交給法院的“民事訴狀”的內容
  原告:趙培廣,男,1966年3月16日生,漢族,住冠縣斜店鄉郭莊村65號。
  被告:曹常玉,女,1968年生,漢族,住冠縣清泉街道辦事處吳村。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2,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89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1990年8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趙某寶,于1993年2月17日生一女孩叫趙某華?;楹?,原告發現與被告性格差異較大,常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兩人感情一般。2000年12月底原、被告生氣后回娘家居住,兩人分居至今?,F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特依法提起訴訟,望判決如訴訟請求。

  此致

  冠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趙培廣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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