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按:《論語》人無信不立,業無信難興,政無信必頹。
追根溯源,事件真相: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珠海市政府決定圍海造地開發珠海西部,成立珠海市西部開發指揮部和三灶管理區等派出機構,代市政府行使珠海西部行政管轄權(以下簡稱珠海政府),大張旗鼓宣傳“今日借你一杯水,明天還你一桶油”的承諾進行招商引資,移山填海造地。并與來自世界各地的投資者簽訂圍海造地《協議書》每份繳納一萬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的誠意金;《協議書》規定:珠海政府出讓100平方米土地給投資者建房和遷入珠海戶口和優先安排工作等事項(詳見證據一)。
珠海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發布《珠海市三灶管理區圍海造地新建居建居民新村投資者》和《珠海市三灶管理區圍海造地新建居民新村劃地報建實施細則》(詳見證據二)意在憑協議書辦理土地報建手續,并按土地類別標準繳納7萬元至11萬元的土地出讓及配套費,并發給劃地建房的紅線圖。珠海政府并承諾一年內將三通一平的土地供給投資者自行合法建房。事與愿違,一拖三十余年,未見政府供地給投資者建房。
徇私枉法,巧取豪奪:由于土地升值,珠海政府將已規劃給投資者的土地高價易主開發商,并以各種理由搪塞、欺騙投資者。一拖數年,眼看實在拖不下去就聯手法院共同作弊,于是通過珠海市中院函請廣東省高院解決此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1日復函給珠海市中院(詳見證據三)定性行政行為的土地交易為“非法集資”并指示各級法院不受理這些土地交易的訴訟案,封鎖司法通道,無情地剝奪了投資者的基本權利。筆者認為: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0)粵高法立民終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書(詳見證據)中,斷章取義引用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六條條款定性珠海土地出讓為“非法集資”卻忽視該《辦法》的第十七條明確政府屬于行政監管者的規定。顯而易見,珠海市政府不屬“非法集資”適格主體,將行政行為定性為“非法集資”沒有法律依據。
2、根據珠海市國土局1991年4月5日珠國土函【1991】21號文件和1992年9月1日珠海市國土局與三灶管理區簽訂的土地出讓《協議書》三灶管理區已向珠海市國土局交納八億元土地市政綜合配套費。珠海市政府【1992】23號文、【1996】127文和珠海市委常委會議決定事項通知市國土局【1997】018文(詳見證據四、五、六)等,以上官方行文充分說明土地出讓屬行政行為,土地交易程序合法有效。
3、廣東省高院的復函和裁定中的定性土地買賣交易的行政行為屬“非法集資”是錯誤的。同時違背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封鎖司法通道更是與我國法律相悖。
公權之下,踐踏民生:由于珠海法院一律不受理土地交易案,投資者當年對珠海政府的信任,特別是在“借水還油”感召下,多數以民間借貸的方式湊資購買土地,交易手續齊全之下討說法,珠海政府以廣東省高院定性“非法集資”為由,拒絕供地建房,要投資者無限期等待統一解決。在2000年至2015年期間,投資者的購地案法院一律不受理,只能上訪,又遭珠海公安截訪打壓,民不聊生。有的投資者在珠海政府接訪現場哭鬧,會適當施舍點路費或生活困難救濟金。筆者認為:珠海政府濫用公權,契約精神蕩然無存,背叛當年“借水還油”承諾,卸磨殺驢行為導致投資者當年用高息的民間借貸來投資購買土地而債臺高筑,貧困潦倒,欲哭無淚,在生與死之間徘徊;從而改變了投資者的人生軌跡。
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珠海政府拒絕給原始手續健全的投資者供地建房,但官員以親朋好友的名義,大肆低價收購原始手中的土地交易憑證而暗中給劃地建房,涉嫌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筆者對珠海政府官員處理事件缺乏透明度,無公平公正可言:1、2000年9月省高院定性“非法集資”原劃地作廢,不給土地建房,但2005年6月14日珠海國土局金灣分局又頒發海外一、二新村建設用地批準書(見證據七),可以給部分投資者和收購二手憑據的人劃地建房?在全部定性珠海政府關于土地交易的“非法集資”之下,官員對待投資者分三六九等?說明所謂“非法集資”是政法聯手欲蓋彌彰坑害投資者,為提供滋生腐敗的土壤而故弄玄虛。
2、2016年6月8日珠海市國土局金灣分局為配合金灣區政府(注:2002年成立珠海市金灣區政府接管三灶管理區的行政管轄權)同年出臺極不公平的投資款(按銀行利息計算)清退方案,溯及既往;下級否認22年前珠海政府和珠海市國土局行文?將上級批準土地紅線圖定性無效(見證據八)。
3、通過香港中聯辦的回復得知2018年6月金灣區政府決定持有同等交易憑證的香港人(香港40多人在香港注冊成立了珠海海外新村業權人協會)可以在海外一個人建房(見證據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權力的較量中而喪失,珠海政府執政為什么厚此薄彼?豈不是奉行叢林法則?
4、關于海外新村(其中海外一492戶、海外二125戶)建成和待建的別墅有多少是原始投資者和收購二手憑證的投機者?業主是誰?2016年投資者向珠海政府申請信息公開被拒絕,(見證據十、十一)行政訴訟也無果。
公權濫用,豈尊法理:2016年在投資者的強烈要求之下,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金灣區法院以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受理行政行為的土地交易案。雖然封鎖15年的司法通道打開,但設限立案條件匪夷所思。筆者認為:33年前土地出讓是珠海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該行政訴訟立案,不符合民訴合同糾紛要件:
1、當年購買珠海政府發行的《協議書》以每份一萬至一萬五千元出售,投資者繳納配套費7萬至11萬是憑政府的文件通知繳費的,而且已發給土地規劃建房紅線圖給投資者的行政行為,已完成土地交易。強調不能行政訴訟,只能以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立案與法律相悖。
2、2002年成立珠海市金灣區政府已經取代了三灶管理區的、行政管轄權職能,現在保留應債的三灶管理區是珠海金灣區政府的下屬單位,金灣區政府混淆行政責任,將原政府債權留給金灣區政府,債務推給三灶管理區,造成訴訟主體混亂。
3、2016年5月金灣區政府出臺溯及既往的地股還本付息清退方案不符合行政級別管轄原則,更違背了昔日上級的珠海政府“借水還油”的承諾;當年投資者在“借水還油”的感召下,用高額的民間借貸來購買土地而不是來存款,違約方應換位思考,公平公正給予劃地或按現行貨幣市值補償。
綜上所述,珠海政府處理地股事件完全喪失契約精神,濫用公權,踐踏民生,無公正可言,嚴重破壞地緣政治生態。 珠海昔日的荒涼灘涂,進行圍海造地、機場、高欄港、大道等建設凝聚了第一批投資者的心血,換來是過河拆橋。珠海政府昔日承諾的“借水還油”演變成“卸磨殺驢”的現實,老驥伏櫪,罄竹難書...現投資者已步入耄耋之年,苦不堪言,在生與死之間徘徊,顫抖地行進在艱辛而漫長的維權路上...希望得到上級政府關注和媒體記者朋友的支持,伸張正義,還原事實真相,懲惡揚善,弘揚誠實固本,國泰民安。
珠海第一代投資者:陳武桐、楊木香、周友諒執筆,TEL:13907918095 二0二三年三月 于南昌
備注:根據證據材料實事就是編輯成文,如上級政府或媒體確認派題,記者對事件調查核實報道,來電確認后,未盡事宜筆者接受詢問、采訪并提供文中所列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