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編輯張暉孫宏波)近期,山西省臨汾市政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甘亭鎮工業園區(紅番茄)臨汾開發區科創產業園項目部的部分職工反映:去年由于公司忽視安全,2023年1月12日,發生傷亡事故;這個事故都沒有上報,公司在死者家屬承諾,死人信息絕不外說、絕不追討單位責任等先提條件的情況下,公司與其家屬達成巨款賠償的協議了事。且看如下事故:
2023年1月12日(農歷臘月二十一),這天公司發生一起工人在安裝鋼架造成—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死者名叫董新生,男,現年45歲,家住堯都區喬李鎮北麻村,唯有母親龐小梅在世,現年68歲,死者配偶李鐵梅,二人育有一個兒子在部隊服兵役。事故發生后公司領導隱瞞不報,與死者家屬經過多天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最終以120 萬元賠償私了。死者董新生葬于喬李鎮北麻村后河溝里(見圖)。
忽視安全抓生產是火中取栗,脫離安全求效益是水中撈月!
另一位知情工人憤憤不平的說:“這次事故因單位領導只講任務進度,任務進度上不去就成天批評,大會小會點名警告,根本不重視安全生產保護措施。事故發生后領導就像沒有發生任何事故一般,仍然照常生產。只是聽領導們們講‘不要對外人說死人的事……’這次事故沒有上報,主要是領導們怕影響他們的政績。聽說只是搞了應急管理局的關系,給死者的家屬賠些錢,就把事情了結了……可是活活生生的人卻永遠沒了!”
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等行為的,可處上一年年收入 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事故與其說是天災,更當論為“人禍”。而相比于安全事故的發生,更令人寒心和無法接受的是對安全事故的刻意隱題。對死者生命的褻瀆和對法制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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