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李朝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證據,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職務晉升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毫無敬畏,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企業改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朝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廣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李朝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