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梁志軍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目無黨紀國法,私欲膨脹,靠貸吃貸,利用貸款審批權,大肆發放關系貸、金錢貸,借機斂財。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為干部職務調整違規說情打招呼;利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在工程招標、入股管理服務對象企業等方面謀取利益,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梁志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梁志軍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