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編輯張暉 孫宏波 )近期,位于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河底鄉三交村的臨汾藍寶煤業有限公司的部分職工反映:今年由于我礦上忽視安全,在一月內發生兩次傷亡事故;這些事故都沒有上報,礦上在死者家屬承諾,死人信息絕不外說、絕不追討單位責任等先提條件的情況下,礦上與其家屬達成巨款賠償的協議了事。
2023年2月14日,我礦發生一起一名工人在井下作業時死亡的事故。死者名叫胡春旺,男,現年43歲,洪洞縣曲亭鎮南柏村人。事故發生后礦領導隱瞞不報,通知家屬來礦,礦方與死者家屬經過多天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最終以550萬元賠償私了。
2023年2月24日,我礦又發生一起一名工人在井下死亡的事故。
死者名叫劉貴林,男,現年三十來歲,河底鄉東安村人,至今未報,事故發生在2023年2月24日,死者在井下作業時死亡。藍寶煤礦沒有上報監管部門,煤礦領導與死者的親屬們經過多次談判,付出巨額資金600萬元協商了事。
忽視安全抓生產是火中取栗,脫離安全求效益是水中撈月!
另一位知情工人憤憤不平的說:“這兩次事故因單位領導只講任務進度,任務進度上不去就成天批評,大會小會點名警告,根本不重視安全生產保護措施。事故發生后領導就像沒有發生任何事故一般,仍然照常生產。只是聽領導們們講‘不要對外人說死人的事……’這次事故沒有上報,主要是領導們怕影響他們的政績。聽說只是搞了應急管理局的關系,給死者的家屬賠些錢,就把事情了結了……可是活活生生的人卻永遠沒了!”
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等行為的,可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事故與其說是天災,更當論為“人禍”。而相比于安全事故的發生,更令人寒心和無法接受的是對安全事故的刻意隱瞞,這既是對死者生命的褻瀆和對法制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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